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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則所稱財產指左列二類:
一、前美援或中美基金項下購置之財產。
二、本會依核定預算由國庫撥款購置之財產。
前項財產,其每件原價應在新台幣四百元以上,而耐用年限須達二年以上
。但在本規則未實施以前已列為財產登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