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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各級人員承辦事務,分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項如有過誤,經辦人員應負其責。
二、文件處理錯誤,由各組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規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核稿人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或打字之錯誤,由承辦人及核對人負責。
七、用印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對其主管部份應共同負責。
九、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或公務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
未及時催辦者,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