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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應規範事項如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 (或負責人) 及研究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九、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十、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責任。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
險之虞之義務。
十四、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