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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視業務特性,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訂定委託研究
計畫作業規定,統籌管理所屬機關 (單位) 之委託研究計畫;所訂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規定,應送行政院備查。
前項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專責之統籌管理單位。
二、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
三、研究計畫資料之建檔、傳輸及公開。
四、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研究計畫書之審查及選定。
五、研究經費項目、標準及收支處理。
六、委託契約之簽訂程序。
七、研究進度之管制及查核。
八、研究報告之審查或研究成果之驗收。
九、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
十、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
十一、研究成果之運用。
十二、研究成果之公開。
十三、研究報告之管理。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