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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研究發展工作由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推行,並按左列方式進行研究: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