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照本辦法規定檢
同有關文件,在年度結束前彙報機關首長核獎:
一、對於政治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具重大價值者。
二、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具有效益者。
三、對於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四、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
五、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果者。
六、對於機關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七、對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
八、其他研究發明,有益於機關業務及行政革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