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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照本辦法規定檢
同有關文件,在年度結束前彙報機關首長核獎:
一、對於政治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具重大價值者。
二、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具有效益者。
三、對於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四、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
五、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果者。
六、對於機關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七、對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
八、其他研究發明,有益於機關業務及行政革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