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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及微縮作業單位分別提出說明書 (格式如
附表一及附表二) ,於微縮片之開端及尾端攝入之。
前項說明書應分別由檔案管理單位之負責人員及微縮作業之拍攝人員簽名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一) (83年5月
版) 第 426~4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