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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本準則規定製作檔案微縮片及由該微縮片放大複印,並蓋用檔案保管機
關之印信者,推定與原始文件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