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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微縮片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及索引等簿冊。
微縮作業紀錄簿應記載第七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之簿冊應併同微縮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保存期限與製作完成之
微縮片同。必要時,並得製成微縮片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