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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8 條
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
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
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
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工餉。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