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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6 條
物品保管人員,對經管之物品,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如因過失損壞或遺失
,應負賠償之責。使用人對借用物品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