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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稱公務員工者,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稱因公涉訟者,指因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事
或刑事訴訟案件中。
公務員工於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
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