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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總動員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販賣、使用、
修理、儲藏、消費、遷移或轉讓,加以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
前項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必要時得適用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以外之民生日
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