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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總動員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人民之新發明專利品或其事業所獨有之
方法、圖案、模型、設備,命其報告試驗,並使用之。
關於前項之使用,並得命原事業主供給熟練技術之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