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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13 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
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
行主席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