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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編組所需專責人員,於本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