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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私人或民間團體所有之文物(以下簡稱私有文物)欲交由主管機關管理者,得造具相關表冊,並附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先行送請審定。
前項表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為法人者,其名稱、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三、文物之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來源。
四、文物之現況。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