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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文物不得運往國外。但為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所需或其他特殊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