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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將文物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管理及應用時,應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
主管機關對受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或機構得不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