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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單,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如係意定代理者,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文物之名稱。
四、申請文物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