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設置訪問研究學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
四、本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所處)在同一時期每所處暫以接受兩名訪問研究學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