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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設置訪問研究學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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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設置之訪問研究學人,須具有國內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講師以上,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相當於講師以上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