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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宣誓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公職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
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前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