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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印信蓋用日久致印文模糊必須申請換發者,應拓具印模表,敘明製發及啟用日期,依第二條之規定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