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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之印信啟用時,應銼去四角小柱,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表內印模以墨色拓印,格式如附件二)並於啟用後一週內,依原申請製發程序,報請製發機關備查;其係同級政府代領者,由領用印信之機關,函送該同級政府層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