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同時佩帶兩種以上之勳章於左襟,應依勳章等次之高低為序,等次相同者,照本條例第二條所列各種勳章之次序,定其先後,凡佩大綬勳章,須視勳章之大小多寡決定,其在襟上之位置,應列在先者,酌佩於左襟之上方或右方或右上方,應列在後者,酌佩於左襟之下方或左方或左下方,凡領綬勳章,應先上後下,以縱線聯綴佩於領下正中,兩大綬或兩領綬均不並佩,僅佩其序次在先者,凡襟綬勳章,應自右至左橫列一線,不能並容時,得另列次排。
受有其他勳章者,佩於前條所列舉同綬制勳章之次,獎章紀念章,應佩於勳章之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