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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現任或卸任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
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除由主管機關邀請參加國家大典外,其事
項如下:
一、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二輛及司機二人。
二、供應處理事務人員三人或四人及事務費。
三、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
費用。
四、視實際需要供應安全護衛。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
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