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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應人權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人權委員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