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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人權諮詢顧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解聘並註銷其聘書: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涉有請託關說,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該職務或有損害本會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