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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官、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