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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標準規定徵收之必要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懲戒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