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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請求就訴訟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