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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情報機關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送機密等級之資訊時,應採實體隔離、專機專用及專人操作之原則,並加裝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辦理。非經主管機關同意,各情報機關不得更動相關設備作業系統及設計。各情報機關相互間之資訊傳送,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