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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申請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其他應備之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請;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