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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
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
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
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
序,函報本會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