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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
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
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