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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創作人應自行或經由所屬單位報請智財技轉處處理與其研發成果有關之各項事宜。
本院評估該研發成果之利用價值、讓與可能性或其他商品化可能性、經費負擔等因素後,決定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之案件,應以本院為申請人,所需各項費用,由本院負擔為原則。但在有權益收入時,由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創作人所屬實驗室,依第七條第四項相關規定共同負擔費用。
本院經前項評估後決定不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之案件,得同意創作人以本院名義代為提出申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後續程序:
一、創作人應負擔申請所需各項費用及取得權利後之維護費用,並於第三人有意洽談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時,即時通知本院。
二、智慧財產權申請獲准時,創作人應即時通知本院,由智財技轉處確認其權利範圍與依第一項申報之研發成果揭露範圍是否一致,並就其市場價值及應用潛力為評估後,提送研管會審議。研管會應依其市場價值、應用潛力及效益決議是否補償或分擔創作人支出費用,並決定授權推廣事務及權益收入分配比例等相關事項。
三、本院於有權益收入並辦理分配時,除依第七條第一項提撥分配予國庫或資助機關之部分外,其餘收入之分配比例應按前款研管會決議辦理。
歸屬本院之智慧財產權,依法應繳納年費或維持費者,於繳費五年後未實施移轉或授權,本院參酌創作人或其所屬單位意見,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繼續或終止繳納年費或維持費。
二、將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創作人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