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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由本院編列預算,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之研究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本院。
本院人員非於前項情形下進行研究工作,過程中亦未使用本院資源(場地、設備或經驗等),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於該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著作人(以下簡稱創作人)。
本院人員進行前項情形之研究工作,過程中擬使用本院資源,應報請所屬單位同意,並與本院訂立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及權益收入分配。歸屬於本院之研發成果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就本條規定有疑義者,得經創作人或所屬單位主管,報請研管會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