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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派遣駐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情報人員,其待遇除薪俸、地域加給及各項補助費依行政院核定之駐外人員或一般行政機關派駐大陸地區人員之標準支給外,得每月發給情報工作津貼。其中駐外者,美金一千元;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者,美金五千元。
前項人員派駐行政院未定地域加給或房租補助費標準之地區者,應由情報機關參酌當地人民生活水準、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鄰近相當之駐外機構擬訂地域加給或房租補助費支給數額,報經中央二級以上之上級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所定情報工作津貼,情報機關應先將所屬派遣駐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情報人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