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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作管理單位申請單一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或核可文件,依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運作管理單位申請單一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其運作總量低於分級運作量者,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本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得貯存於運作單位內。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六個月者,得將所剩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