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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應設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訂(修)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管理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災防或管理專長。
前項管理會之組成及運作,由本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