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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妥善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本院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之訂定及實施。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
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