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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作管理單位: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所在地區分運作管理單位,負責所轄運作單位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行政管理事宜。
二、運作單位:指本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實驗(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