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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院收受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本院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月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