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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從事審判、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或參與司法行政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司法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從事審判或解釋法令工作,不畏艱難,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具有重大貢獻。
二、參與審判、法制或司法行政制度之革新與開創工作,具有成效,有助司法制度之改善或司法效能之增進。
三、處理職務或職務外事務,具有特殊傑出之具體表現,有助司法形象之提升,足堪作為表率。
四、撰寫裁判或解釋、參與學術討論,或發表學術論文,有助司法學術之發展,並對國家社會經濟有長遠而重要之影響。
五、對於促進我國與國際間之司法交流,具有特殊貢獻,足資表揚。
六、其他對於審判、解釋法令或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