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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申請改任為少家法院法官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
法官。
二、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指具有與少年保護或少年事件處理相關之法
律、心理、精神醫學、教育、犯罪、社會、家庭動力、兒童及少年保
護或福利、諮商與輔導、社會政策、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究
等方面之專業學識、經驗。
三、家事事件相關學識、經驗:指具有與處理家事事件相關之法律、性別
平權、兒童少年及弱勢保護、家庭關係、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家庭
暴力、心理、精神醫學、諮商與輔導、新移民、多元文化、家事調解
或和解、教育、社會福利、社會政策、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
究等方面之專業學識、經驗。
四、熱忱:指對少年保護、少年或家事事務之處理具有高度興趣與專注,
樂於持續努力去探討、學習、研究與處理,並得參考下列各目判斷之

(一)過去處理審判事務之方法與態度。
(二)積極、主動、用心及投入之程度。
(三)具備責任心與使命感。
(四)持續學習吸納新知。
(五)其他足認具備辦理少年或家事事件熱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