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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司法院核發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或家事類型特
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有效期間至原有效期限屆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