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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司法院得斟酌法院業務需要,保留候補、試署法官占全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偏低之法院法官缺額予初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