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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申請優先調動者,擬往之同一法院以同次調入庭長及法官總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申請人數超過前項人數上限時,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排序,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並視個案情形,調至其所請求之法院或鄰近法院,亦得指定期間調派該院辦事,並於所定期限屆滿或優先遷調原因消滅時歸建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