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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於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法官未滿二年者,不得申請為同一審級之地區調動。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